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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贫穷不是拐卖妇女借口,买卖婚姻应无效

作者:    来源:人文学院    时间:2022-03-04   阅读次数:

近日公安部宣布,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与此同时,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不少代表委员提出拐卖“买卖同罪”、对人贩子终身追责、全面复查重点地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等多项建议。

据人民日报“两会好声音”栏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建议,扩大拐卖、收买的共同犯罪打击范围。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她将递交《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和《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

“拐卖人口像一撮燃不尽的灰,不断冲击人类良知的底线。”蒋胜男在建议中写道。为此,她还提出实施拐卖“买卖同罪”,将因收买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认定无效,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等多项建议。

据南都记者了解,自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蒋胜男持续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过去几年里,她还曾建议推进法定婚检,完善抢夺、藏匿孩子拒执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提高“性同意年龄”等等。

买方是拐卖犯罪的主谋、根源和毒瘤

南都:我还记得去年采访中,你曾经提到“女性不是行走的子宫,也不是生育的工具”。在你看来,拐卖的本质和危害是什么?

蒋胜男:拐卖妇女有违现代文明,本质是物化女性,将女性当作一个可以买卖的子宫,这对于女性作为人的个体独立价值是一种极大伤害。

通过买卖建立的婚姻,其最终目的是使女性沦为生育机器,使婚姻关系沦为买卖关系,而非建立真正自由平等的婚姻。所以我也在呼吁,一旦破获拐卖犯罪后,所谓婚姻、收养关系都是无效,我们不应该承认非法建立的关系。

我相信,任何生活在21世纪的人对于拐卖行为都是零容忍。所以我们要扫荡掉阳光下的罪恶,“将屋子打扫干净”。

南都:两会期间,关于实施拐卖“买卖同罪”呼声很高,你也提了相关建议。在你看来,买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从立法规制上加大打拐力度?

蒋胜男:为什么拐卖行为屡禁不绝?因为目前打拐主要打掉的是卖方,没有打掉买方这一购买群体。在我看来,恰恰买方才是拐卖犯罪的主谋、根源和毒瘤,正是买方提供了金钱才会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拐卖人口。

现行法规定,拐卖犯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收买犯罪则最高判三年有期徒刑,且追诉时效只有五年。因此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

建议对严重拐入地移风易俗,改善落后观念

南都:打拐工作可能还面临一种情形:村里群众对拐卖视若无睹,甚至帮忙监视被拐妇女、联合阻挠解救行动。你怎么看待这种“互助”现象?应该如何解决?

蒋胜男:据我了解,有时候人口拐出地的民警和家属找到了受害者所在地,但进不了村,甚至民警得像做贼一样偷偷进村把人抓住,将受害者救出来。期间他们还可能会被当地的群众包围住索要赎金,甚至被殴打乃至牺牲。

所以我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你在建议中提到,要将情况严重的拐入地作为重点普查、普救区和长年严重监测区。与此同时,你还建议对这些地区加大移风易俗力度。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蒋胜男:严重拐入地通常是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重男轻女”等观念浓厚。当然,也会有不少声音谈到当地的贫穷和无奈,但这都不是借口。所以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移风易俗的职责,通过各种媒体及宣传普及“买媳妇”有罪。

我注意到,一些地方在实施财政、福利政策时往往“重男轻女”,甚至“有男无女”, 这是当地形成落后性别观念的重要经济原因。我们不但要在这些地方实施“春蕾工程”,还应从财政上对女童生育、女童教育进行奖励,同时保障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进而让老百姓改变思路。

此外,还应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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