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学习强国: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规定买卖同罪 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代表在这里

作者:    来源:人文学院    时间:2022-03-14   阅读次数:

 

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像一个社会顽疾,刺痛了社会大众的心。身为全国人大代表、作家、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非常关注此事。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封面新闻记者从蒋胜男那里了解到,在她将提交的多条建议中,其中一条是《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

观点:目前对收买方罪行量刑偏低

按照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蒋胜男在建议中提到,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宽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在实际执行中,甚至在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都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轻轻放过。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

蒋胜男也注意到,虽然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定强奸罪。强奸罪是三年以上到十年,情节恶劣甚至死刑。但时过境迁,当被解救或者多年以后,还能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强奸?“因此,这条法律只能抓新鲜的,可以说落到实地的很少。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样真正被抓的,也很少。因为法不责众,能救出人来,也算万幸。根据专业人士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7年来446份判决书的统计,317份涉及缓刑,判缓刑的比例是71.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或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决的刑期也普遍偏低。”

购买被拐卖的儿童,虽然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但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而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也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建议:对收买行为提高打击力度 会有震慑作用

在蒋胜男看来,目前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轻的。非法收买方,非但不是“受害者”,而是整个拐卖产业屡禁不绝的毒瘤源头,恰恰是这个极其庞大,极度愚昧、饥渴、兽性的买方市场,才使得拐卖者面对此暴力市场铤而走险,屡禁不绝。拐卖从来都不是拐卖者的孤立行为,恰恰相反,这是由收买方集体主谋悬赏,拐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暴力掳劫的行为。

 事实上,我国刑法对这一罪行的惩罚经历从无到有,从处从轻缓趋向严厉的演进。1997年原法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蒋胜男看来,“每一次的修订,都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每一次的修订之后,就能明显看到拐卖案的降低。所以,新的修法亦是已经到了应该到来的时候。因此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

在这条建议的最后,蒋胜男写道:“买卖妇女儿童行为也不能仅靠修订法律,提高刑期就能禁止。产生这些行为和罪行有乡村治理问题、乡村低收入男性无法娶妻的问题、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综合因素。但是适当增加刑罚,不仅有合理基础,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如同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死刑一样,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 联系方式

  • 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北校区1号楼人文学院
  • 联系电话:0577-86680856
  • 研究生招生电话:0577-86680841
  • 邮箱地址:rwxy@wzu.edu.cn
  • 人才邮箱:rwxyrc@wzu.edu.cn
  • 意见及建议电话:0577-86680852
  • 意见及建议邮箱:00062002@wzu.edu.cn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人文学院微信公众号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版权所有 © 2017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