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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届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作者:办公室    来源: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时间:2006-03-23   阅读次数: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浙教学〔2006〕24号)精神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校2006届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毕业生中评选“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和“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依据和比例

1、评选依据:“省优”和“校优”的评选按照原两校各自的办法进行。

    本科生  

    优秀毕业生按总评成绩依次排名,先省优后校优的次序,在规定的名额内评定。

   专科生

    (1)、凡获得校级三次以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不包括在内),同时获得校级三次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校毕业生均可申请优秀毕业生评选。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将依据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分值累计积分,依次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先省优后校优的次序,在规定的名额内评定。  (3)、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分值规定如下:校级一等奖学金7分,校级二等奖学金4分,校级三等奖学金2分,校级单项奖学金0.3分;荣誉称号的分值: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校级0.3分。

2、评选比例:根据浙教学〔2006〕24号精神,“省优”的评选比例本科为百分之四,专科为百分之三;“校优”的评选比例按照原两校各自的比例进行评选,本科百分之十六,专科百分之十五。

3、综合成绩:本科学生为在校期间前六个学期的成绩

   智育总评:本科:(第一学期智育成绩×1.1+第二学期智育成绩×1.1+第三学期智育成绩×1.2+第四学期智育成绩×1.2+第五学期智育成绩×1.3+第六学期智育成绩×1.3)/7.2

   总评成绩=智育成绩×0.2+综合成绩×0.8

二、时间和程序

1、3月23日前各学院根据评选办法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院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3月30日前各学院将初评名单并附事迹材料送交学生处,报学校审批;“省优”报送省教育厅,“校优”由学校发文。

三、注意事项

1、评选工作要做到“四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被授予“省优”和“校优”者,如因某种原因无法当年正常毕业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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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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